厦门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全自动微生物鉴定与药敏分析系统等一批设备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ZDZB(XM)-2025001
2、项目名称:全自动微生物鉴定与药敏分析系统等一批设备采购项目
3、《采购标的一览表》:
合同包 | 品目号 | 标的名称 | 数量 | 主要技术要求 | 最高单价限价(人民币:元) | 最高总价限价(人民币:元) | 是否允许进口产品参加投标 | 是否核心产品 | 投标保证金(人民币:元) |
1 | 1-1 | 全自动微生物鉴定与药敏分析系统 | 1套 | 详见第三章招标内容及要求 | 700000 | 933000 | 是 | 是 | 0 |
1-2 | 医用冷藏冰箱 | 3台 | 12000 | 否 | 否 | ||||
1-3 | 移液器 | 10把 | 1500 | 是 | 否 | ||||
1-4 | 生物安全柜 | 1台 | 50000 | 否 | 否 | ||||
1-5 | 高速台式冷冻离心机 | 1台 | 40000 | 否 | 否 | ||||
1-6 | 低速台式离心机 | 2台 | 12000 | 否 | 否 | ||||
1-7 | 干式孵育器 | 1台 | 50000 | 否 | 否 | ||||
1-8 | 涂布仪 | 1台 | 18000 | 否 | 否 |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凡有能力提供本招标文件所述标的,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不存在重大违法记录及行贿犯罪记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供应商均可能成为合格的投标人:
供应商在投标时,按照规定提供《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在投标文件中可不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格条件证明材料。采购人有权在签订合同前要求中标供应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核实中标供应商承诺事项的真实性。供应商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作出虚假承诺,承诺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依法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投标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提供《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若不提供资格承诺函的,应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提供以下材料或做出书面声明:
1.1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1.2投标人提供的财务报告复印件(成立年限按照投标截止时间推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a.成立年限满1年及以上的投标人,提供经审计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告。 b.成立年限满半年但不足1年的投标人,提供该半年度中任一季度的季度财务报告或该半年度的半年度财务报告。 c.无法按照以上a、b项规定提供财务报告复印件的投标人(包括但不限于:成立年限满1年及以上的投标人、成立年限满半年但不足1年的投标人、成立年限不足半年的投标人),应选择提供有效资信证明;
1.3投标人缴纳近六个月内任一个月【自本项目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前六个月(不含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当月)】应纳税款的证明(银行缴税付款凭证复印件或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
1.4投标人缴纳近六个月内任一个月【自本项目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前六个月(不含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当月)】社会保险费的证明【从社保窗口或从社保系统或其他缴费系统中打印的有盖章(含电子章)或有二维码的社保缴纳证明材料】;
备注: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应文件。(因疫情影响享受缓缴或免缴社保、税款的企业,无法提供相关社保、税收缴纳证明材料的,提供有关情况说明视同社保、税收缴纳证明材料提交完整。)
1.5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函;
1.6投标人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原件;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2.1信用记录查询结果: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精神,资格审查小组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评审工作结束前通过信用中国网站(财库〔2016〕125号>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 及信用厦门网站(credit.xm.gov.cn)三个网站查询、打印投标人的相应信用记录,若发现投标人参加本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以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为倒计时间)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其资格审查不合格:(1)被信用中国网站、信用厦门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2)被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且惩戒期限未满的;(3) 存在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重大违法记录情形的【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根据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财库〔2022〕3 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
其他说明:①因查询渠道网站原因导致查无投标人信息的,不认定投标人资格审查不合格;评审结束后,通过其他渠道发现投标人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不认定为资格审查错误,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②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联合体资格审查不合格。 ③投标人无需再提供信用记录查询相关文件。若投标人自行提供查询结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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