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 | 法律依据 | 公开主体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
1 | 法律援助 | 法律援助形式 |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依法提供下列形式的法律援助服务: (一)法律咨询; (二)代拟法律文书; (三)刑事辩护与代理; (四)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的诉讼代理及非诉讼代理; (五)值班律师法律帮助; (六)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代理;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形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二十二条 | 咸丰县司法局 |
2 | 法律援助 | 法律援助范围(民事、行政类) | 1.下列事项的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五)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 (六)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七)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八)请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2.补充:因见义勇为行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主张民事权益的;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主张民事权益的;因环境污染、产品质量以及农业生产资料等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请求赔偿的;因征地、拆迁、移民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主张民事权益的;因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妨碍或损害主张其民事权益的。(均需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才可申请法律援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一条;《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 | 咸丰县司法局 |
3 | 法律援助 | 经济困难标准 | 1.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按照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县市公布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以内执行。 2.法律援助申请人有材料证明属于下列人员之一的,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 (一)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 (二)社会救助、司法救助或者优抚对象; (三)申请支付劳动报酬或者请求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进城务工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人员。 3.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 (一)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 (二)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 (三)再审改判无罪请求国家赔偿; (四)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4.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主张民事权益,申请法律援助的,其经济困难标准以申请人的个人经济困难状况为准。 农民工因工伤、工亡、劳动报酬、劳动保险申请法律援助,实行绿色通道,可不审查其经济状况。 5.下列人员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 少校以 下军(警)官、中级以下军(警)士、义务兵、供给制学员;获 得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正在执行作战、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 任务的军人、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上述人员的配偶、父母、 子女、未成年弟妹、配偶父母以及其他具有扶养关系的近亲属;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三十四条;《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湖北省司法厅武汉军事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湖北省新时代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鄂司发〔2022〕16号) | 咸丰县司法局 |
4 | 法律援助 | 申请法律援助所需材料 | 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四十三条;《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条 | 咸丰县司法局 |
5 | 法律服务 | 法律服务人员信息 | 法律服务人员执业证号、执业机构及联系电话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2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 137 号) 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 138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 咸丰县司法局 |
6 | 公证事项 | 法定继承公证材料清单 | 1.法定继承人带居民身份证原件。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原件(县级以上医院医学死亡证明/公安机关死亡证明或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死亡公证书)。 3.被继承人居住地基层组织/所在单位/相关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原件(注明被继承人的所有法定继承人基本情况,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户口簿、结婚证、收养登记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证书、判决书、人事档案等根据具体案情需要提供。 4.财产权利凭证原件(房产证、土地证、存单/存折、车辆登记证、商品房买卖合同、公积金明细、职业年金明细、股金证等)。 5.其他继承人已经死亡的,应当提交其死亡证明和亲属关系证明; 6.继承人为独生子女的,应提供独生子女证原件。 7.被继承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应当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原件。 8.被继承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应当提交书面约定协议原件。 9.继承人中有放弃继承的,应亲自在公证员面前签订放弃继承权声明书;或提供经过公证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10.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公证的,应当提供经过公证的委托书。 11.监护人代理申办公证的,应当提供监护资格证明。 12.根据具体案情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请咨询公证人员。 | 《公证程序规则》 | 咸丰县司法局 |
7 | 公证事项 | 小额遗产继承公证条件 | 1.申请人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2.继承情况简单且所有继承人对该遗产继承无争议; 3.单次申请继承金额不超过1万元,多次申请继承累计金额不超过3万元; 4.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或其他财产约定。 | 《公证程序规则》 | 咸丰县司法局 |
8 | 公证事项 | 小额遗产继承公证材料清单 | 1.申请人带居民身份证原件;其他继承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注明联系电话)。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原件(详见法定继承公证)。 3.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原件(详见法定继承公证)。 4.财产权利凭证原件(存单/存折、公积金明细、职业年金明细、股金证等)。 5.其他继承人已经死亡的,应当提交其死亡证明和亲属关系证明。 6.继承人为独生子女的,应提供独生子女证原件。 7.监护人代理申办公证的,应当提供监护资格证明。 8.根据具体案情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请咨询公证人员。 | 《公证程序规则》 | 咸丰县司法局 |
9 | 公证事项 | 委托公证材料清单 | 1.个人委托公证:本人带居民身份证原件。 法人委托公证:法定代表人带居民身份证原件、单位统一信用代码证/营业执照/其他主体资格证明原件。 2.受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权属证明(如产权证、买卖合同、预售合同、定金合同等其他证明材料)。 4.涉及夫妻相互委托或共同委托的,应提供结婚证或其他能够反映夫妻关系的权威证明材料。 5.与委托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 6.委托书/法人授权委托书(需提供电子档,委托书可委托公证代为起草、修改,具体格式和事项请咨询公证书使用部门)。 7.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特别注意:(1)办理涉及不动产处分的委托公证,提供不动产权证原件以及无抵押、查封证明(如果不动产有抵押则需先办理解押委托公证),买受人身份证复印件或者能确定具体买受人的买卖合同;委托书上需注明买卖双方姓名,身份证号码,房屋地址、面积、所在层数、交易金额、产权证号。 (2)办理购买不动产委托公证,提供不动产权证复印件等能够反映所不动产具体位置的材料。 | 《公证程序规则》 | 咸丰县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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