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东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22年第4期)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近期抽检发现的2批次不合格食品,分别是:(一)乐东万冲国祥米店销售的上海青,经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阿维菌素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海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五指山分所。(二)乐东九所新区嘉林达农贸市场罗才姬销售的芹菜,经抽样检验,毒死蜱、克百威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海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五指山分所。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乐东万冲国祥米店销售的上海青
1.调查处理情况。2022年9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编号SC20220406)和《海南省食品监督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于当事人,未发现不合格批次的上海青。当事人于2022年7月24日购进上述不合格上海青12.4斤,并已全部销售完,销售价格为3.5元每斤,违法经营货值金额43.4元。当事人购进上述不合格上海青未按规定留存供货者的身份信息,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验收记录制度。
2.产品控制情况。在开展调查的同时要求当事人对上述不合格上海青实施召回,由于已在农贸市场零售完,未能召回。
3.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当事人销售国家禁止经营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据《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并处500元的罚款。
(二)乐东九所新区嘉林达农贸市场罗才姬销售的芹菜
1.调查处理情况。022年9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编号SC20220406)和《海南省食品监督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于当事人,未发现不合格批次的芹菜。
当事人所经营的不合格芹菜是2022年7月24日购进的,总共购进了12斤,购进价格为3.5元/斤,销售价格5元/斤。截止案发当日当事人所购进不合格芹菜已全部销售完毕,本案的涉案货值金额为70元,违法所得为18元。当事人购进上述不合格芹菜按规定留存供货者的身份信息,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验收记录制度,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
2.产品控制情况。在开展调查的同时要求当事人对上述不合格芹菜实施召回,由于已在农贸市场零售完,未能召回。
3.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本应依据《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可以免于处罚的情形,我局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乐东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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